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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漯市监复字[2020]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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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漯市监复字﹝2020﹞5-3号
申请人:XXX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东路附153号 被申请人: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住所:漯河市长江路66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对其投诉举报一事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于2020年4月2日向漯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漯河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7日将其复议申请转至本局。本局已于2020年4月7日依法受理。经本局查明,因机构改革,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漯河XX商贸有限公司”目前已划转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管辖,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给予答复。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关于漯河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结并答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19年8月14日,通过拨打电话0395-12345投诉举报“漯河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2019年9月2日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电告知案件被受理(电话:0395-6828399),并要求申请人将相关投诉材料传到邮箱(邮箱号:598657190@qq.com)。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将相关证据材料传至被申请人告知的指定邮箱。截止复议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案件办理情况。 申请人认为,按照投诉举报日前,应当依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二十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于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由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已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截止复议日,被申请人未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结而未办结的情况明细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其违法行为应由复议机关予以确定。申请人依法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请。 被申请人:一、接到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编号4100002019071100034)后,我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1月10对漯河XX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漯河XX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3月20日办的营业执照,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91411103MA46F6UG44,住所 郾城区黑龙潭乡坡杨村8组24号,经营范围 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厨房设备、灯具等等。法定代表人 杨帅鹏。订单:2019年6月24日,单号 98340572365。XXX购买的产品是“好视界”牌两个玻璃瓶装的医用隐形眼镜,而网店的产品是“名画”牌的带镜框的眼镜。XXX购买投诉的产品与公司网店经营的产品完全不一样。公司认为,网页有产品的图片(带镜框的)、牌子(名画)等内容,XXX既然下了订单,就说明李愿意购买“名画”牌的带镜框的眼镜,如果XXX收到的产品不是明画的带镜框的眼镜,李就不应该点击订单完成,就不应该给公司付款。既然点击完成付款,那就说明他已经认同收到产品与订单是相符的。现在他拿一个“好视界”的东西来投诉我,公司不认可。 二、我局于2019年7月成立,因机构改革,工作人员迟迟没有完全到岗到位,影响了工作正常开展。2019年12月4日,接到市局12315投诉平台转来编号4100002019071100034的投诉举报(投诉日期为:2019年7月11日,投诉人员是李先生,称2019年6月24日通过京东购买了在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坡杨村8组24号的漯河XX商贸有限公司的红绿盲隐形眼镜,买回来后发现该产品是三无产品,并且该店铺没有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诉举报人留有产品实物等证据,希望调查该店铺,订单编号:98340572365,诉求:退货退款,依法赔偿;要求书面回复。),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2020年1月底疫情发生,采取封村封路措施,调查因此中断,3月中旬,逐步解封,恢复调查。 基于以上答复,我局认为:XXX的投诉无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投诉的产品与被投诉人销售的产品不符。不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故认定投诉人举报不属实。 本局认为:1、因国家机构改革,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废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投诉、举报事项皆有明确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对投诉、举报事项分别告知。 (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被申请人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根据申请人的投诉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该投诉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责令被申请人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根据申请人的举报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予以核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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